【已废止】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已废止】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14〕7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详见:台政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台安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城镇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补充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原则。政府负责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原则。大病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水平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三)坚持县级统筹,保本微利原则。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县级统筹。强化当年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起付线为2万元。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城镇居民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的费用给予补偿。
    (三)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为大病医疗费用,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不设置封顶线。大病医疗费用分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自负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给予补偿。
    1.发生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照50%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2.发生医疗费用在6—1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照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3.发生医疗费用在10—2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照7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4.发生医疗费用在20—4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照8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5.发生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照8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外转发生在6万元以上合规自付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6.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脑血管疾病、各种癌症等四种重大疾病超过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照85%给予赔偿。
    三、筹措资金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
    (二)盈亏处理。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乙方在经营大病保险业务时,要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当年度政策亏损,甲方在年度基金内给予补偿,保证盈利率5%以保证可持续经营。
    四、承办方式
    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实行合同管理。由县人社局与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三年合作协议,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二)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群众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全国网络的优势,为参保居民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实施时间:2014年3月31日前,县人社局完成签订合同协议、建立考评制度等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完成信息网络、人员培训、经办能力建设等工作。2014年开始执行大病保险工作。
    (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要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人员,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三)商业保险公司要完善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健全内控制度,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定期公示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