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7〕5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或发布。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政府法制办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材料的,要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增加其权力;
      (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七)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实施合法性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县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起草部门。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结束后,要在《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协商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要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明显违法的;
      (二)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失效依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出现严重后果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