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台安县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老食品厂原供热四站北侧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23万平方米,被征收户约186户,地块四至为东至老机械厂西、临街门市、西至自来水公司、巷路、南至紫金茗苑、供热四站、北至巷路、生日城。
二、房屋征收部门: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电话:4997008。
三、签约期限:2017年02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老食品厂原供热四站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02月15日
附件
老食品厂原供热四站北侧地块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县城旧区改造步伐,通过对公众征求意见,确定了老食品厂原供热四站北侧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将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老食品厂原供热四站北侧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23万平方米,被征收户约186户,地块四至为东至老机械厂西、临街门市、西至自来水公司、巷路、南至紫金茗苑、供热四站、北至巷路、生日城。
二、基本原则
1、采用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三、补偿标准
1、有照房屋及室内装饰装潢和无照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以按照《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3]7号)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没有房照,有宅基地批复或翻改扩批单(翻建、改建、扩建),或为历史老房或为唯一住房,按照《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7]4号)规定,按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工商局出具的在册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1131元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四、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2、购买商品楼安置
选择购买还迁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被征收人按照签署补充协议先后顺序在政府设置的房源库中自行选择合适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购房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交;购房资金超出部分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以存单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以存单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
5、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到位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并将原来居住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完整交由甲方处理。
五、安置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5.5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期限以房屋统一交钥匙为准,超过协议期限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回迁安置商品房
1、商品楼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为准。
2、还迁房源在台安县人民政府公开建立的房源库中自行选定。户型为《46》、《56》、《75》、《85》平方米。
3、入住时间:2018年12月31日。
4、房源售价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含装修),且满足基本入住的条件(配套齐全,厨房、卫生间瓷砖、地砖,室内刮大白墙面,地板砖)。如被征收人选择清水房回迁安置,与开发商协商在购房原价基础上优惠100元/平方米,同时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七、奖励优惠
1、对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有照房屋“一平还一平”的原则进行补偿。
2、有照房屋面积超出购置楼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按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购置房屋面积超过有照房屋面积,附属物补偿按照1500元/平方米折算商品楼面积;超出附属物补偿折算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楼市场价格结算。
3、对有照住宅房屋不足46平方米的,给予优惠政策。购买商品楼的,不足46平方米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交纳购楼款(可用附属物补偿抵顶);46平方米以内的优惠价格与购楼价格差额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现金5000元;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奖励商品楼面积5平方米。
八、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它
1、签约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签约。
2、征收完成时间:2017年12月31日。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拒绝、迟延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由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补偿方案的宣传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