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长制度-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长制度-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20 13:54来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者:刘晓雨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依法划界、合同确权、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造册登记、竖立界桩,建立河道档案,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河道划界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河道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道划界工作的,且成果可用的,不再重新划定,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道划界工作要以强化河道管理保护为主要目标,结合河流特性及土地利用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河道划界工作应既要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必要性和基本任务

      (一)工作必要性

      划界确权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0条、《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0、11、12条);是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河道管理与保护的需要;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

      (二)基本任务

      台安县实施划界确权的河流、渠道范围为纳入实施河长制范围的河流14条,干渠11条。 

      三、工作目标和实施阶段

      2020年6月前,完成全县河流14条,干渠11条划界登记工作,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9月25日至10月31日)

      县水利局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并因地制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参加市水利部门河道划界确权的培训学习。开展全县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为顺利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完成14条河流的勘界、定桩、立牌;完成河流国有土地申请确权登记和权属调查、测绘工作。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县国土局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权属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照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第二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完成全县11条干渠勘界、定桩、立牌;完成河流及干渠审核颁证工作。由县国土局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划界确权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2020年5月自查迎验。县水利局和县国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工程用地权属合理性、确权界线是否分明、桩记是否醒目、图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整。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检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限期修正,迎接上级验收。

      四、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一)划界确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

      8.《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9.《防洪标准》GB50201-94

      10.《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1.《辽宁省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划界确权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

      1.河道划界

      (1)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设计文件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照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1-5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执行,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的要求。

      (4)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其它堤防参照5级堤防确定。

      (5)水文测站、水闸、泵站等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2.确权标准

      先划界,后确权。按照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进行。

      五、工作安排

      (一)划界调查

      1.收集并汇总基础资料,申请数据共享。河道划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由县国土局提供1:2000地形图作为划界工作底图,县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部门应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做好技术支撑。

      2.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统计河道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3.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完成划界的面积。

      4.洪水分析计算:资料收集,洪水水位分析及计算。

      5.划界测绘:包括仪器准备、控制及放样、划界界线绘制等。

      (二)确权调查

      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三)权属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县国土局申请。

      (四)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县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五)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设置

      1.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5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加设。具体界桩间距为:河道、水闸界桩按照每150米设置一个,渠道按照每200米设置一个(左右均设置)。粉刷红白相间反光漆,并标注界桩编号。

      2.界桩和公示牌规格、材料及埋设标准由县水利局确定,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制作。在界桩埋设时,要经利害当事人双方认可,并有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广新  县长

      副组长:张宏仕  副县长

              高  伟  原副县级干部

      成  员:吴立宾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刘兴达  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兼)

          田荣辉  县国土局局长

              杨德生  县环保局局长

          李  聪  县城建局局长

          刘  野  县交通局局长

              李  强  县农经局局长

          高真成  县水利局局长

              张雨波  县林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联系电话:0412-4871037。办公室主任:高真成(兼)。

      各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河道划界成果由县水利局、县国土局组织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公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县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对全县划界确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测算划界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并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次任务;与县国土局对全县划界确权工作进行联合验收。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将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测绘成果提供给县水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与县水利局对全县划界确权工作进行联合验收。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积极筹措落实河道划界工作经费,加大划界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将河道划界确权工作所需资金纳入2019年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县城建局负责配合完成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县公路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林地划界确权工作。

      县农经局负责配合完成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工作与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相结合,指导各地区在生态文明示范村河道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

      县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较差、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