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9〕13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业经县政府十八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治理、严肃查处、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及时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一区一园”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筑项目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举证责任,对因工程量、工程款等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工单位无法举证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层层转包发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支付工程款为限,承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不足部分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筑项目相关审批要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前置条件。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建筑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规范“工料分离”合同签订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料分离”施工合同,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按劳务费与人工工资所占比例优先支付。对分包单位或个人擅自截留工程款、劳务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发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因擅自截留工程款、劳务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支付责任,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责任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筑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实名制登记、劳资专管员等制度,农民工实名制身份信息登记应记录农民工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所从事的工作及代发工资银行卡信息;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种、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建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指定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保存农民工工资相关材料。
  (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公示信息应注明业主单位信息、施工单位及所在项目部、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维权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维权机构及维权电话、农民工维权须知等内容。
  (七)全面实行监察员派驻制度
  建设项目全部实施劳动监察员派驻制度,施工单位劳资专管员配合派驻监察员实行在场施工工人实名制登记,建立农民工身份信息登记台账、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应配合派驻监察员日常施工过程中的考勤管理,核实考勤记录(每10天核实一次),工资表由施工企业、各班组代班、现场工人、派驻监察员四方认可后,由派驻监察员每月30日向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局报送当月工资表。施工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核实后的当月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
  (八)设立劳动监察警务组
  县公安局在县劳动监察局设立警务组,警务组由2—3名警察组成,负责农民工欠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依法打击工作,依法处置农民工重大信访案件。   
  (九)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辽人社〔2015〕293号)和《建筑法》相关规定精神,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欠薪案件
  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产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县农工办依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相关规定,提请县政府对用人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大恶意欠薪犯罪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作用。
  五、责任分工
  (一)严禁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县农工办会同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建设。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建设项目甲乙双方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缴纳金额不足的,由县劳动监察局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劳动监察局将依据《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协助县劳动监察局处理认定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四)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涉及农民工讨薪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辖区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对信访案件中涉及的多部门相关工作,按照属事原则,由县农工办统一协调处理。
  (五)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六)开辟仲裁绿色通道
  劳动仲裁部门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
  (七)严厉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相关文件要求,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八)完善司法衔接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接待农民工的法律咨询;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民法院畅通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
  (九)执行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县农工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实施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预案处置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县农工办定期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办公会议,通报农民工工作进展情况、拖欠工资情况,分析研判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各镇场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按月及时向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施工明细表》,实时监控施工项目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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