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建筑施工项目劳动监察员派驻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建筑施工项目劳动监察员派驻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9〕16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建筑施工项目劳动监察员派驻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建筑施工项目劳动监察员派驻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建筑施工项目劳动监察员派驻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加强我县建设项目欠薪隐患动态监管,做好建设项目拖欠工资的预警防范工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派驻范围为本县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劳动监察人员对本辖区内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用人单位。
  第三条 派驻监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2.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参与用人单位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3.采集建设项目用工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台账。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数据档案。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农民工情况,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维权告知牌建立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情况、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5.对有可能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及时提出预警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书面预警材料。
  6.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或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 监察员派驻程序
  1.建设项目中标后,建设、施工单位到劳动监察机构签订劳动监察员派驻协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手续。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派驻监察员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待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实名制信息采集完毕建立台账后方可进场施工,银行卡办理完毕后应形成台账备查。
  3.建设单位委派劳资专管员,同时配备电脑、考勤机等设备,待农民工入场施工后实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应配合派驻监察员开展日常工作,劳资专管员应协助监察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考勤管理工作,每10天核实一次考勤记录。
  5.派驻监察员负责与施工单位、各班组带班、施工现场农民工四方每月核实一次工资。
  6.派驻监察员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局报送当月农民工考勤记录和核实工资表。
  7.派驻监察员应每月督促施工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8.派驻监察员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实时动态,分析研判工资支付和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条 派驻监察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监察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劳动监察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监察工作各项规定;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第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建立派驻监察员执法考评工作档案,定期对派驻监察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按时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监察员应给予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1.派驻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在派驻期间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群访事件,未事先提出书面预警材料的;
  3.故意泄露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商业秘密的;
  4.劳动监察机构认为不宜再继续担任派驻监察员的。 
  第八条 派驻监察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派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派驻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派驻监管事项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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