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长岭—永清)台安段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长岭—永清)台安段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9〕36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长岭—永清)台安段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桑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长岭—永清段)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俄东线”),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已正式批准了该工程的核准事项,途经我县桑林镇位于黑山县境内飞地,长约1270米、宽28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用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用地补偿依据
    中俄东线用地补偿标准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锦政发〔2019〕1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中俄东线占用桑林镇位于锦州市黑山县四家子镇的7块飞地,此次中俄东线使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俄东线锦州市黑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用地期限为2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台安段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补偿参照中俄东线锦州市黑山县征地补偿标准“以补代征”。管道项目单位与桑林镇及相关村民委员会签订管道安全协议,协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所禁止的行为。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玉米青苗:2500元/亩。
    2.其他类地面附着物参照中俄东线锦州市黑山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或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及以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验,收取征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8%作为工作经费和协调费(3%为工作经费,5%为乡镇协调费)。按照属地乡镇管理原则,以上费用直接拨付至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五、征地拆迁责任
    1.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台安段征地补偿工作由县发改局总协调,桑林镇为征地拆迁主体,管道项目单位与桑林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县发改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负责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台安段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在管道施工前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压力管道告知,并在工程竣工后将管线最终路由及相关资料在县发改局进行备案。
    3.中俄东线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永久)占地、临时使用林地、林木砍伐、“三穿通过权”等审批手续及补偿,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市(县、区)各审批主管部门意见、行业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赔补偿标准执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补偿方案。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