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0-04-26 13:28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20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七、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按功能科目) 

    八、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九、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0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表 

    十二、2020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三、2020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四、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0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0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八、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分单位)

    十九、2020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2020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劳动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县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一)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三)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2.县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指导,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县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九)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低保户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2.县民政局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家庭中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责任。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超链接)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收入预算1867.58万元,支出预算1867.58万元。当年收支平衡。 

    二、关于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8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和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0年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拨款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款0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项目绩效预算目标批复表(点击超链接)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0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因此部分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