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2020年度)
时间:2020-07-15 10:00来源:作者:点击: 次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辽宁大好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单位的1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予以公布。
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永久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柴嵩 联系电话:0412-4815600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