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0〕18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和《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操作指南》(辽水合〔2020〕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经县政府同意,对《台安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9〕45号)进行修订,修订为《台安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受益农户参与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及《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操作指南》(辽水合〔20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小型农村水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农村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不需招标直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度在20万元至400万元人民币之间,其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项目具体包括: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水源(方塘、灌溉泵站、灌溉机井工程等)、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排水工程(排水泵站、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田间配套工程(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量测水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村集体、灌(涝)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召开项目申报表决会

项目申报主体可通过召开受益村民(代表)、会员(成员)会议等方式,确认拟建项目的持有、实施、管护等事项,就是否申报项目建设进行表决。镇街道或镇街道水利服务站相关人员、村两委会代表和村级水管员现场到会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项目申报主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农民签字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材料的必要附件。

2.编制项目申报方案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项目申报主体认真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载明:项目区所辖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申请补助资金、筹资筹劳数额;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方式;项目实施时间安排;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体方案、措施;预期绩效目标;工程占地、建后管护、水费收取等事项。同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必须明确项目建后的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项目申报主体须对申报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项目审核与公示

镇街道或镇街道水利服务站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纳入支持范围、是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项目申报主体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镇街道同意后报县水利局。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由项目申报主体、镇街道同意盖章)、表决结果及公示的影像资料、筹资筹劳承诺书、申报方案。

4.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在申报、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利局负责审定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审定合格项目纳入“先建后补”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6月底前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并按项目类别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利厅,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先建后补”资金。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批复

(一)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立项确定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县水利局。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复核建设任务、细化工程设计、明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并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要点等资料。

(二)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核算

实施方案批复前,县水利局应将实施方案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投资核算,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金核算审查工作。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200万元的,须向市水利局申报,由市水利局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县水利局批复;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利局审查后批复。批复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任务、工期及质量要求、投资及其构成、补助标准、验收标准及要求等。

(三)财政补助标准

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到县财政,由县水利局统筹安排用于“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对实行“先建后补”的单个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80%。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项目实施主体

县水利局应指导项目申报主体组建合规的项目实施主体,建立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自验、群众筹资投工投劳等工作。

(二) 建设方式

项目在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等方式。

(三) 项目公示

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批准的建设内容、承建方、筹资方案、效益等工程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内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内部要建立项目实施、财务管理、日常监督等部门,强化内部约束,实行全程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资金应单独建立辅助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财务资料及相关原始材料建档保管。

(五)政府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

县水利局强化对实施主体的监督,加强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县水利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镇街道或镇街道水利服务站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并提供水利技术支撑,村级水管员和群众质量监督员作为监督主体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工程完工后,县水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程验收及移交

(一)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按批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需参建各方、受益户共同参与,同意并签字后进行公示。自验结束后,报镇街道或镇街道水利服务站核定建设实体工程量,并向县水利局申请竣工验收。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要将项目建后管护机制到位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同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整改。

(二)项目移交

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给项目申报主体(受益农户),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约定颁发工程确权证书。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项目工程运行实际,细化项目运行、管护方案,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七、补助资金使用与拨付

(一)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兑现,项目勘测设计、质量检测、绩效评价、验收审计核资等费用提取标准按照《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标准执行,并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二)补助资金拨付

工程验收后,县水利局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合法有效材料,认真审核项目实际投资,出具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投资复核,县财政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投资复核。并在省补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镇街道或县水利局,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或县水利局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也可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要求,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物资供货单位。

八、建立工作绩效评价制度

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评价,并将建后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应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对各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奖优罚劣。

九、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工程立项、申请、批复、施工单位确定、建设、验收、资金使用等工程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由镇街道或镇街道水利服务站存档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十、责任追究

(一)取消项目

项目存在以下行为的,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取消“先建后补”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1.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工程未按实施方案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或未能整改到位;

3.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监管不到位、设计不负责任、施工偷工减料,项目不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
    4.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先建后补”项目取消后,对涉及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人员按《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今后再参与“先建后补”项目工程建设。对被取消项目的申报主体,以后不予安排“先建后补”补助资金。

同时,对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23日印发的《台安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9〕45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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