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台安县及县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信息公开依据-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台安县及县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信息公开依据-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台安县及县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时间:2020-06-23 09:01来源:作者:点击:

    序号

    部门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级次
    公安





    1.户口簿工本费(仅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中央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中央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16.5元/证、市1.5元/证、县2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20元/证、市县20元/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分成,省7元/证、市县3元/证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1992〕20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辽发改收费〔2019〕384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和地方实行5:5分成中央

    *4.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中央


      (1)号牌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2)号牌固封装置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3)号牌架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5.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中央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中央

    *7.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中央


    8.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中央
    财政





    1.收费票据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省级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县国库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按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中央
    人防办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2.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1997〕36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0号。按辽人发〔2000〕19号及《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各市人防平战结合净收入的10%上交省省级
    国资委





    1.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
    市场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中央
    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城市中小学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财〔2004〕7号,辽政发〔2008〕32号省级


      (1)城市小学、初级中学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2)高级中学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3.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缴入市县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省级


    4.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缴入市县财政专户同上省级


    5.高中公费生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财综〔2002〕235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6.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07号,辽教委办字〔1999〕79号中央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7.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电大、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下同)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0〕64号,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发〔2004〕105号,辽价发〔2004〕106号,辽价发〔2014〕41号,辽价发〔2014〕49号,辽价发〔2014〕66号中央


    8.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9.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中央


      (1)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2)注册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3)毕业生审定费(含毕业证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上


    10.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1)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脱产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同上


      (2)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函大、夜大、职大)业余学费缴入省市财政专户同上


    11.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同级国库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中央
    广电





    广播电视台广告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规〔2000〕25号,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财非〔2009〕907号
    党校





    1.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缴入省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中央


    2.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培训费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培训收费中央


    (1)党校学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党校住宿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党校委托培养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


    (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


    3.在职研究生收费缴入省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函〔2007〕23号中央


      (1)报名考试费缴入省财政专户辽价函〔2007〕23号


      (2)学费缴入省财政专户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
    交通运输





    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省级
    自然资源




    *1.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中央

    *2.土地闲置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2〕47号中央

    *3.耕地开垦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中央

    *4.不动产登记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9〕45号规定范围免征和减征不动产登记费中央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入中央省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财建〔2012〕151号,辽财综〔2003〕268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辽财非〔2009〕310号。按《土地法》和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实行3:7比例分成,按照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辽财非〔2013〕30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管理,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按财综〔2012〕43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管理。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同级国库



         划拨土地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7.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按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市、县(区)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上缴省。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8.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




    *1.污水处理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中央


    2.城镇垃圾处理费(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政办发〔2010〕13号,辽价发〔2003〕6号。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税〔2017〕387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中央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中央


    4.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省级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十二林草




    *1.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省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2.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6号,到期时限:2022年12月31日中央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中央
    十三水利




    *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央

    *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中央地方1:9分成中央

    *3.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中央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缴入省市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省级


    2.公务员考试费缴入省市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函〔2010〕29号,辽价函〔2016〕14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省20元、市30元省级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价函〔2010〕136号,上缴中央4元/人(由执收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上缴中央),辽价函〔2015〕110号中央
    十五卫生健康





    1.社会抚养费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中央
    十六民政





    1.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预〔2009〕7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财预〔2009〕79号,价费字〔1992〕249号,辽价发〔1992〕127号,辽价发〔2010〕64号中央


      (1)遗体接运费缴入市县国库



      (2)存放费缴入市县国库



      (3)火化费缴入市县国库



      (4)骨灰寄存费缴入市县国库



    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七残联





    1.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省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l〕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辽价函〔2015〕110号中央


    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十八红十字会





    1.红十字救助基金缴入同级国库捐赠收入(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辽财综字〔1996〕579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财综〔2004〕53号
    十九税务代收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征中央

    *2.城市教育费附加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3.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中央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省市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省人大常委委员会第67号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1.7%降低到1.5%,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中央
    二十部门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房屋出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4.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5.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6.其他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