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提至700元 7月1日起执行-综合业务-台安县人民政府

鞍山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提至700元 7月1日起执行-综合业务-台安县人民政府
    鞍山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提至700元 7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0-08-06 15:00来源:作者:点击:

     

    4日,市政府新闻办在胜利宾馆召开2020年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新闻发布会,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70元调整为700元,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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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市从今年7月1日起,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提高救助供养水平。要求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7.5%以上;要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分散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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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案由市民政局起草,进行了详细的资金测算,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5月1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始组织实施。本次提标操作规范、科学,依据充分,提高了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增强了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能力,为脱贫攻坚工作注入了新的动能。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保障标准进行了相对统一,实现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与分散供养标准的统一,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地区间差距。


    具体调整标准和幅度如下: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70元调整为700元,增长4.5%;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50元,增长8.3%。全市平均增长6.03%。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10元调整为445元,增长8.54%。


    三、城市特困人员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月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055元,增长4.46%。


    四、农村特困人员

    城区农村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78元调整为730元,增长7.67%。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增长1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60元,增长20%,统一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


    今年我市新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全市各地区已全部按照新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