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台市监公告〔2020〕1号-食品抽检-台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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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台市监公告〔2020〕1号
    时间:2020-11-11 15:18来源:作者:点击:

     

    台市监公告〔2020〕1号

    现将我县1家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台安大市场刘亚娟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台安大市场刘亚娟蔬菜摊床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整改措施:1.建立完善的进销存台账,严格检查进货检验检疫证明;2.选择优质供应商。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