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1〕2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和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险联动集中收集、统一处置、部门监管”的原则,实现“统一收集、全面覆盖”的目标,积极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各镇、街道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2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建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病死动物收集处理体系,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健全完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流向市场,有效防止动物疫情的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

1.落实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动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2.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对河流、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铁路沿线以及镇村发现的随意丢弃的病死动物,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收集,并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送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从县外流入的病死动物,由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调查处理。

3.保险公司负责投保病死动物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出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证》作为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和享受财政补贴的必备依据。

4.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辖区养殖环节及弃置在公共场所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拉运、消毒及处理工作,县域境内必须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严格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疑似因传染病致死的动物要及时处理。要在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动物冷库及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入口、病死动物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在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收集、处理、产品销售等登记台账,《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由养殖业主、属地动监所(或县动监所)、保险公司、驻场官方兽医和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3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报告病死动物的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汇总表,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的监督。

5.农业农村局(动监局)负责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明确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各镇、街道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加大对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病死动物收集、处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行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死动物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到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严厉查处。

(二)科学有序推进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充分发挥无害化处理企业的作用,对县境内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行方式:

1.处理对象及范围:县境内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和副产品(包括胎衣、死胎、木乃伊胎,不包括粪尿)、染疫动物及弃置于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及产品。

2.处理方式:具备拉运条件的所有病死动物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统一收集,利用专用车辆拉运到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属地镇、街道对于严重腐败无法拉运的病死动物就近采取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3.保险公司必须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自行处理的,一律不予享受财政补贴。  

4.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病死动物应做好前期消毒处理妥善存放畜禽尸体接受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和处理。

5.根据收集无害化处理已投保或未投保病死动物实际情况,还需由报送单位(场、户、其他)、镇级动监所(或县级动监所)、保险公司、驻场官方兽医、无害化处理企业五方在《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一式四联)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按备注要求留存交接单据。

6.无害化处理企业要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动物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厂,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处理等台账,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报告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情况。

7.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家禽养殖场签订病死动物委托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的内容依规履行。各家禽养殖场应当设立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病死动物临时储存冷冻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收集镇街道各养殖场储存点的病死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与各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家禽养殖场保持信息共享,根据各个养殖场病死家禽收集点上报的数量来做好运输车辆的调配计划。

(三)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1.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情况做好统计、集中排查、摸清底数,各养殖场在购进雏禽时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提供引入雏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证物相符。养殖场在出栏家禽时做好检疫申报工作,要批批检,全覆盖,检疫率达到百分之百。

2.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养殖场畜禽的购入数量、出栏数量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核对,把无害化处理数据作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置条件。为有效督促养殖场做好病死家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的规定,对养殖场户提交的病死家禽数量不足3%的将不予受理检疫申报。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会对养殖数据进行抽查,对病死禽数据差别大的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动物卫生监督、财政、保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4.台安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细则及操作规范、流程由县农业农村局(动监局)制定实施。

四、收费和补贴政策

(一)养殖环节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80/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头,省财政承担10/头,市县财政承担20/头。

2.病死牛100公斤以下由养殖户承担120元/头拉运及无害化处理费用,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由养殖户承担240元/头拉运及无害化处理费用,200公斤以上由养殖户承担360元/头拉运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参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3.病死羊由养殖户或保险公司承担40元/只拉运及无害化处理费用;参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4.禽类由屠宰场、养殖户承担800元/吨拉运及无害化处理费用。

5.其它病死动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公共环节

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湖泊、河流、沟渠路边发现丢弃病死动物的,具备拉运条件的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拉运,处理费用由属地镇、街道政府负责支付。对于严重腐败无法拉运的病死动物,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由属地镇、街道政府选择就近深埋的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理,处理费用自理。

(三)疫病扑杀

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被扑杀的动物由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拉运处理,费用由县政府参照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标准进行支付。

(四)免疫应激

在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所发生的应激反应死亡动物,由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拉运处理,费用由属地镇、街道政府参照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标准进行支付。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驻场官方兽医要对收集病死动物数量、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要求在信息化监管平台上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录入工作,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监控视频等资料不少于2个月。实现从收集、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在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动物防疫等农业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意识,积极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意识,努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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