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露天焚烧管控的通告-农业农村-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露天焚烧管控的通告-农业农村-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露天焚烧管控的通告
    时间:2021-03-01 08:50来源:作者:点击:

    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露天焚烧管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及范围

    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全县范围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管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植被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在管控范围内。

    二、严格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露天焚烧管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镇街、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对管控期间火点较多、管控工作推进不力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参与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