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行政决策大家看-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行政决策大家看-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17 15:24来源:作者:点击:

    鞍商联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保供稳定工作,按照《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辽商财函[2020]76号)具体要求,现将《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保供稳定工作,按照《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辽商财函[2020]76号) 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疫情期间开工运营,保障全市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2020年1月25日至3月15日,疫情防控期间,稳定运营、职工人数20人以上、服务市民消费、保障市场供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含大型商超中的生鲜经营区)、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农产品流通企业。

    二、支持方向及方式

    主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含大型商超中的生鲜经营区)、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蔬菜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防护用品购置、运输通道建立、经营场所消杀、运营用工等给予补贴,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对承担农产品保供任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疫情保供期间发生的运输(非冷链)、和为经营业户减免租金或交易费(任选其一),经营性保供储备的用电、冷链仓储用电、运营用工,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运输通道建立等费用的35%给予补贴;

    2、对承担农产品保供任务的生鲜超市(大型超市中的生鲜经营区),按照市域内运输(非冷链)、租赁场所用于经营、经营性保供储备的用电和冷链仓储用电、运营用工,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运输通道建立等费用的35%给予补贴;

    3、对承担农产品保供任务的菜市场,按照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4、对承担农产品保供任务的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按照鞍山市域内运输(非冷链)、租赁场所用于经营、经营性保供储备的用电、冷链仓储用电、运营用工,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运输通道建立等费用的35%给予补贴;

    5、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产品保供中的防疫(口罩、测温枪、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防护用品购置、经营场所消杀物品购置等,按照实际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对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补贴额度,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大型超市中的生鲜经营区)不超过50万元,菜市场不超过5万元,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方式:以直接补贴的方式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及省拨付资金总额情况通盘考虑。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企业要求

    鞍山市域内注册的农产品流通企业,疫情期间稳定运营,发挥保障供应作用较好。企业为职工上缴保险人数20人以上的,或其他能够证明固定用工20人以上的。

    (二)申报企业材料

    1、农产品流通企业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企业提供的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及合同、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见附件2);

    (1)运输费用,须提供运输合同、支付凭证、合法运输票据等证明材料。

    (2)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方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和确认说明)、支付凭证、合理票据等证明材料。减免租金须提供企业减免租金文件、承租方减免确认说明、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3)减免交易费须提供企业减免交易费文件、承租方减免确认说明、批发市场与业户签订的市场经营合同(或协议);经双方确认盖章的经营业户日进货量明细表(日报表)、收取交易费标准(文件)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保供储备须提供储备地点、面积、合同、图片等合法证明材料。

    (5)冷链须提供冷链地点、面积、合同、图片等合法证明材料。

    (6)用电,须提供电业部门合规票据,多项共用电表的,须有合法确认说明等证明材料。人工,须企业提供人员工作证明、合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代发流水)等证明材料。

    (7)防疫物资购买须提供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8)农贸市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供应链中断恢复须提供合法的合同、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工资流水、图片等能证明该项过程中相关活动的证明关材料。

    4、企业职工保险缴费凭证或劳动合同及员工工资(银行工资流水)凭证。

    5、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需出具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连续稳定运营证明;

    6、真实性承诺,如有虚假需承担法律责任;

    7、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按照组织申报、第三方评审、上网公示、资金拨付、督导检查的程序进行。

    1、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组织专人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对其真实性负责;

    2、第三方审核。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申报情况,组织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3、上网公示。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在网上向全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按直接补助方式,由市财政局按照审核额度,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5、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跟踪检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附件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在资金拨付后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有违规违纪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企业原则上按照《关于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流通企业运营情况的通知》要求已上报的企业(名单附后),如按《通知》要求,有漏报的企业,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做出书面说明,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到市商务局。

    2、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与财政局在收到辖区企业申报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共同负责。并将申报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鞍山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3、各企业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份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4、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与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相关企业于2020年4月6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鞍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