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1〕13号
台安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分级管理、高效便民、协同推进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风险可控。要按照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有效落实放管结合、审管互动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

四、范围定义

1.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决定,颁发涉企经营许可证件的工作机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对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由县司法局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县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材料,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事项。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相关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五)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以下统称信用鞍山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共享。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直各部门

(六)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根据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需要核查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要优先依托线上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核查。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七)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托信用鞍山平台,将各类主体(含自然人)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与“互联网+监管”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

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通过信用鞍山平台推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鞍山)”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进行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除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有关虚假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记录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修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告知承诺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进行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六、实施步骤

(一)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1.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1年7月15日前,县级部门编制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2-4),报县司法局汇总;7月31日前,县司法局对县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进行审查;8月15日前,报县政府批准;8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布施行,同时履行报市司法局备案程序。

2.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021年7月31日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并编制县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2-3)。9月30日前,报县政府批准,并面向社会公布施行,同时履行相关程序。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2021年8月31日前、9月30日前,县级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县政府公布的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相关要求,修改完善本部门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并将修改后的办事指南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1.申请、告知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及必要要件时,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二)法定条件;

(三)必须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2.承诺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承担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八)申请人对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给审批部门。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部门存入档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3.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必须当场作出决定,现场或者网上颁发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应当在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并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活动”。

4.审批数据推送

在作出准予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后,审批部门应当将告知承诺书、申请材料和涉企经营许可证件,通过鞍山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实时推送告知监管部门。告知承诺书信息同时归集至“信用鞍山平台”。

(三)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运行

按照《鞍山市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方案》(鞍职转〔2020〕2号)要求,在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工作中,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组织及时完成告知承诺制事项要素信息在鞍山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后台录入工作,建立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信用信息和审管信息数据共享支撑体系,实现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四)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2021年9月30日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五)加强事前防控、事中事后监管

县直各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做好日常监管和核查,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1.开展全覆盖监督核查。在作出涉及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决定1个月内,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核查和部门协查等方式,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监督核查。

2.加强审管衔接和监管。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改正或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必须撤销行政决定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以书面方式反馈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3.分类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核查办法。监管部门要针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特点,结合行业风险特性,分类确定核查办法。一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二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三是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4.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事项风险等级挂钩,并将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推动信用监管,利用多维度采集的信用数据对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精准画像”,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强承诺人守法的自觉性;推行“互联网+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地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实施跟踪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中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上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培训宣传。县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座谈研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共同推动告知承诺制工作发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发布会、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县政府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

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证明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4.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6.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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