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头台子排水干渠等11条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河长制度-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头台子排水干渠等11条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河长制度-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头台子排水干渠等11条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时间:2021-11-19 09:38来源:作者:点击: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辽河长办〔2017〕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51号)、《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88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辽水河湖函〔2021〕19号)等文件精神,今年我县完成了头台子排水干渠、鲍家沟排水干渠、窦家排水干渠、马仗排水干渠、牛场排水干渠、三角排水干渠、三界排水干渠、宋家排水干渠、小桑林子排水干渠、杨树排水干渠、小柳河(柳河故道)11条干渠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本次划界依据台安县1994年、1995年历史划界确权成果,按照水利部、辽宁省统一的底图、坐标系等管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现场复核、测量和历史划界成果矢量化处理。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划界通则要求以河道自然岸坎线计起。头台子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2m或5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10m;鲍家沟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2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7m、9m、10m或20m;窦家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0m或2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4m或10m;马仗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2m或5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5m或10m;牛场排水干渠、三角排水干渠和小桑林子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5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10m;三界排水干渠和宋家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2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10m;杨树排水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自岸坎线外延5m、10m或15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范围线外延5m;上述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线与历史划界成果一致。小柳河(柳河故道)历史未划界,本次西马线公路桥以下有堤河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延3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线外延50m,西马线以上无堤河段管理范围线自岸坎外延5m,保护范围线自管理线外延10m。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划界成果涉及保密内容,请公众携带有效证件到台安县水利局查阅。请咨询台安县水利局,解答人张国强,电话4871036。

    特此公告。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