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时间:2021-11-23 10:50来源:作者:点击: 次
职权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 |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 |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 |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
实施机构 | 县应急局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412-4890415 |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