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时间:2021-11-23 15:07来源:作者:点击: 次
职权名称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
实施机构 | 县应急局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4890415 |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