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时间:2021-11-24 08:44来源:作者:点击:

    职权名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天津市第24号政府令)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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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县应急局
    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部门举报电话:0412-4890415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