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时间:2021-11-24 08:44来源:作者:点击: 次
| 职权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天津市第24号政府令)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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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县应急局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412-4890415 |
|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