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医保发〔2021〕9号
县各医药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鞍医保中心〔2019〕23号)《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医保发〔2021〕2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第3号的通知》文件要求,拟于近期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为 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申请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定点门诊、诊所
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科。地址:台安县医疗保障局327房间、联系电话:4912012。
2.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障局个人账户科。地址:台安县医疗保障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联系电话:4934119 。
二、申请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能够提供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材料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2.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3.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定点药店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能够提供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所需材料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药师及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要求
台安县医疗保障局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不收取任何费用。网络和软件安装按相关需要自行办理。
台安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1
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执业许可证号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总人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医 生 | ||||||
护 士 | ||||||
医技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合 计 |
科室设置及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科室 | 床位数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意见 | (印 章)年 月 日 |
一、该表一律用电子文档形式填写,要求内容真实,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附件2
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 ||||
注册资金 | 营业面积 |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座机: 手机: | |||
药店地址 | ||||
申请资格 | 营业执照号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
人员结构 | 驻店药师( )名 | 姓名: 职称: | ||
姓名: 职称: | ||||
营业人员( )名 | 其他人员( )名 | |||
其他 | 是否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 是 否 | ||
是否具备微机联网条件 | 是 ( )台电脑 否 |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意见 | ( 印 章 )年 月 日 |
一、该表一律使用电子文档形式填写,要求内容真实,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报定点资格的意向。
附件3
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本单位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险服务,并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资料,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及《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过程中自愿遵守《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