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22〕6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鞍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鞍自然资发〔2022〕7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等政策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促进优质土壤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持续保护利用方案中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劣质地或其他耕地土壤改良等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镇街、各开发区管委会既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也是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主体。各镇街、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一谋划部署,统一协调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与土地整治、劣质地或其他耕地土壤改良等项目统筹衔接。应结合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占用耕地所在镇街、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督促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范围。全县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项目施工建设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耕作层厚度不足及耕作层土壤质量较差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

(二)实施主体。单独选址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方案。单独选址用地报批前,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二)剥离存储。实施主体应按照通过审查论证的方案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单独选址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通知当地镇级政府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要保存好土壤剥离前后及存储区工作照片。剥离后的土壤应尽量做到“即剥即用”,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存储时间不宜超过3年。

(三)组织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当地镇级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实施项目建设。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二)落实保障资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要将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确保该项工作组织落实到位。

(三)建立惩戒机制。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街、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按方案实施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严格监督考核。对建设方占用耕地未按规定编报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或不按土壤剥离利用方案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将依法按照破坏耕作层土壤违法用地行为对其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