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流域 (台安段)滩区迁建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流域 (台安段)滩区迁建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22〕7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流域 (台安段)滩区迁建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河流域(台安段)滩区迁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业经县政府十九届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河流域(台安段)滩区迁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依据《关于印发<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干防组[2021]2号)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为落实辽河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部署,实现台安县境内辽河流域滩区居民、大棚等建(构)筑物的清理及河道封育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迁建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辽河流域滩区台安县居民迁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1780元/m2,砖瓦结构1450元/m2,彩钢结构1420元/m2,平草结构1300元/m2。装修补偿费80元/m2

二、杂房及大棚看护房补偿标准:砖混结构1246元/m2,砖瓦结构1015元/m2,彩钢结构994元/m2,平草结构910元/m2

三、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厕所150元/m2;禽舍140元/m2;压水井2400元/眼;机电井2000元/眼;围墙(栅栏结构)30元/m(高<1m),40元/m(1m<高≤2m),50元/m(高>2m);围墙(砖石结构)80元/m(高<1m),115元/m(1m<高≤2m),150元/m(高>2m);室外保温棚50元/m2(塑料材质),800元/m2(玻璃材质);杂物棚70元/m2;养殖棚110元/m2;仓房250元/m2;猪圈350元/m2;地窖160元/m2;室外地坪45元/m2(水泥),30元/m2(砖),30元/m2(砂石);固定电话200元/户;有线电视300元/户;大门楼850元/处;种植大棚,暖棚110元/m2(钢架),暖棚80元/m2(竹木),暖棚90元/m2(钢木);冷棚3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