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清理小区楼道内杂物的建议》第0180号建议的答复函-区人大代表建议-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清理小区楼道内杂物的建议》第0180号建议的答复函-区人大代表建议-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清理小区楼道内杂物的建议》第0180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2-06-08 14:29来源:作者:点击:


    曲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小区楼道内杂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住建部门对县域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摸排。告知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内侵占、损坏物业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老旧小区无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