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巩固森林督查和打击毁林专项行动成果,全力提高我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销号率,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醒严肃处理台安县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函》(辽林草函字〔2022〕49号)文件精神及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展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以下简称“清零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查处案件范围及任务
“清零行动”查处案件范围包括2021年开展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以及2013年以来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行政案件要于2023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公安机关要对林草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线索快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一)成立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清零行动”的部署、检查、督导、咨询、验收等事宜。
组 长:
李克元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赵玉宇 县政府副县长
钟 山 县检察院检察长
王 平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
成 员:
刘大中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志坚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俊宁 韭菜台镇党委书记
汤栎民 高力房镇党委书记
王福池 黄沙坨镇党委书记
秦东芳 新开河镇党委书记
赵任驰 达牛镇党委书记
任士伟 西佛镇党委书记
苏 强 桓洞镇党委书记
高贤敏 桑林镇党委书记
赵 健 新台镇党委书记
苏 涛 富家镇党委书记
郎 凯 八角台街道党工委书记
韩鹏飞 台东街道主任
黄庆顺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西平林场)主任
王玉军 洪家农牧业公司董事长
孙旭生 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联络员:
项春刚 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电话:13889720006
郝 宁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电话:13841255022
曲朋飞 县自然资源林业执法队负责人
电话:18242217666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大中兼任。各领导小组成员须明确本部门的责任,安排专人专门负责与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部门沟通联络。
(二)明确任务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清零行动”牵头单位、负责人以及配合部门职责,防止工作推诿扯皮。
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清零行动”总体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全县森林督查案件查处工作台账,组织督查及检查验收。负责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需要将查处结果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将查结的行政案件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负责向市办公室上报《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详见附件)。“清零行动”检查验收后,负责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清零行动”行政案件查处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负责组织建立全县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台账,将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报送《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刑事案件部分)》“清零行动”检查验收后,负责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县“清零行动”刑事案件查处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办理指导和工作调度,负责组织建立全县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台账,组织检察部门协助林草部门将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报送《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刑事案件部分)》“清零行动”检查验收后,负责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县“清零行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涉林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涉林违法案件的排查工作,建立涉林违法案件问题台账。各镇街道要压实林长制工作责任,对新发现的涉林违法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协助好公安局、检察院和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涉林违法案件,确保本次“清零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阶段划分
清零行动从即日起开始,到2023年6月完成。整个行动安排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
落实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全省清零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全县须于5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案件查处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
2022年6月21日前,林草部门要认真梳理2021年开展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含2013年至今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地块,并建立台账,还没有移交执法部门处理的,6月24日前务必移交完毕。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按照“清零行动”任务目标要求,林草部门和县林业行政执法队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逐一调查、取证、查处、移送,积极督促推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案件须于2022年底前处罚完毕,其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销号标准的案件数量不少于70%(指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年内确实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延长至2023年5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加大对林草部门移交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快案件侦办进程,突出刑事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
在案件查处阶段,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清零行动”予以调度、督导,并将阶段性成果报县林长办予以全县通报。
“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1日前汇总各地行政、刑事案件查处和办理进展,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
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县林业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县检察院批捕科要于2023年5月20日前汇总全县“清零行动”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查处、办理情况,对全县工作成效予以剖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市领导小组。林草部门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清零行动”予以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森林督查问题台账、清理行动统计表等)。
县领导小组将案件办理排名情况报县林长办,县林长办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总结讲评阶段(2023年6月)
召开全县“清零行动”总结会议,讲评清零行动工作情况,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林草字〔2022〕10号)各项要求,实施我县“清零行动”。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