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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清单】台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2-07-29 07:22来源:作者:点击: 次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台安县土地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公民 法人 | 90日 | |||||||
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台安县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许可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20日 | 不收费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无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用地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无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 用地规划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无 | |||||
7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本村 村民 | 10日 | 不收费 | |||||
8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 行政村 | 15日 | 不收费 | |||||
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 行政镇(村) | 15日 | 不收费 | |||||
10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 施工 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
11 | 土地征收及转用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各级 政府 | 不收费 | ||||||
12 | 耕地保护及耕地开垦费收缴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 | 各级 政府 | 10日 | 不收费 |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台安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10日 | 不收费 | ||||||
1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台安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六条、第七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0日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