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业经台安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流程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履行实施。
第一部分 房屋征收条件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每年12月底前,县政府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局及属地镇街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棚改等房屋征收工作计划,并将建设征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人大决定。对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征收地块,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地块所在镇街、村委会对集体土地范围、面积进行确认,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对于小型征收地块项目,县政府可依据工作实际,直接出台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
二、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县发改局出具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棚改等涉及房屋征收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征收范围红线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3.县财政局出具征收补偿费用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决定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要向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送达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营业执照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征收补偿费按时到位
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会同属地镇街,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用足额汇入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专户。
五、确定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根据拟征收地块位置,确定具体镇街作为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与属地镇街签订征收工作委托合同,指导属地实施房屋征收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征收范围内建筑物调查、登记、处理
1.由属地镇街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由属地排查出来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违法、违章建筑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强制拆除。
3.属地镇街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属地镇街要进行社会调查、入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意向。
2.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根据属地镇街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县政府。
八、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县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县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房屋征收管理局、属地镇街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论证。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1.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拟定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2.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向县政府提交征求意见结果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县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和属地镇街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补偿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
十三、作出征收决定
县政府根据征收前期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征收、暂缓征收或不征收决定。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地块,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
十五、做好宣传解释
属地镇街逐户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广播宣传或车辆流动宣传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
十六、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10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为最终选择的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通过公证现场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在摇号前10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街、村委会及公证处,到场监督公证,确定评估机构。
十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评估机构按照规定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会同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及属地镇街送达给被征收户。
2.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咨询和监督。
十八、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属地镇街按照补偿方案及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十、补偿协议纠纷处理
1.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局、属地镇街或被征收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执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发布公告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属地镇街和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要载明协商时间、地点,协商过程要做好协商记录。
2.协商不成的,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向县政府提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申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二十二、对补偿决定的起诉、应诉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县司法局、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或属地镇街要做好应诉工作。
二十三、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县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县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
2.县政府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4.强制执行前县政府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属地镇街、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强制执行听证会。
5.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根据裁定要求做好(或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组织实施工作。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卫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征收管理局、法院、消防救援大队、属地镇街、供电分公司、城建集团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确保强制执行顺利实施。
二十四、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残值进行评估,然后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综合评价确定拆扒公司,并且与拆扒公司签订拆扒合同。
属地镇街完成谈迁达成协议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与拆扒公司共同验房后由拆扒公司进行拆扒。
第四部分 征收地块移交和归档
二十五、征收地块移交
征收地块房屋拆除完毕形成净地后或完成成片净地后,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能谋划开发项目,没有项目计划的移交城建集团维护管理。
二十六、征收补偿协议档案移交
属地镇街将整理完成的征收补偿协议档案,及时移交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县房屋征收管理局收集整理征收补偿协议档案等文件、资料,按照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五部分 公布补偿结果与审计
二十七、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分户补偿信息要明确有照房屋面积,附属设施等价格补偿。
二十八、审计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要及时向县审计局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县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十九、具体实施办法
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台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