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露天焚烧管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及范围
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4月25日,全县范围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管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植被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在管控范围内。
二、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实施秸秆等焚烧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镇街、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管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对管控期间火点较多、管控工作推进不力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及时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 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