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4:43来源:作者:点击:

     

    编码Ln-hzpcf-001
    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1、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件,原备案、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
    减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下罚款
    从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一般《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从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说明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