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4:44来源:作者:点击:

    编码Ln-ypcf-001
    违法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减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从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一般《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从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30倍罚款
    说明在罚款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