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22〕16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台安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鞍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鞍山市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概念及原则

(一)轻资产概念

轻资产经济是指一个区域利用特有的资源优势或政策优势,吸引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将总部或分公司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具有郊区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有效空间耦合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轻资产经济即包括企业总部或分公司的集合,也泛指楼宇经济、大厦经济。前者多指企业在制造、研发、营销之间整体或部分迁移,后者则更多满足贸易型公司升级的要求。

轻资产运营模式,是指企业紧紧抓住自己的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轻资产运营是以价值为驱动的资本战略。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促进轻资产经济发展,实施政策扶持,扩大我县轻资产经济所占比例。使轻资产企业发展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重要形态和有力支撑。

2. 以招商带拓展、带提升,做大规模、做强特色、做优布局、做精服务,全面提高轻资产企业入驻率、税收贡献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轻资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轻资产经济的日常工作及组织联络工作。

三、工作举措

引进一批工业科技类、服务贸易类、工程外包类等轻资产企业。根据我县特色,全力实施定向式、个性化招商,采用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运作方式引进轻资产企业。坚持以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拓宽招商渠道,积极与知名权威中介机构合作,重点引进税收贡献率高、生产经营面积小的轻资产企业,不断提高我县轻资产企业入驻率。

四、责任分工

1. 县工信局:负责工业轻资产企业招商行业认证工作,同时负责轻资产经济工作总体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2. 县财政局:负责轻资产经济企业县级纳税的核算工作。

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轻资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4. 县税务局:负责企业税收及优惠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5. 开发园区、各镇街道:负责提供落户轻资产企业办公楼宇。

6.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协办各职能部门对新注册的轻资产企业手续办理工作。

五、政策扶持及补贴标准

1. 对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我县注册的轻资产经济企业,实际年纳税额12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5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注册经营起,纳税额满120万元以上的次月起3个月内予以补贴,补贴后累计纳税额不满120万元的年度汇总予以补贴。

2. 轻资产企业将总部迁到我县,并在我县投资建立新厂,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轻资产给予补贴扶持外,新建工厂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 实行手续协办制度。对新注册的轻资产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在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凡属需在县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县营商环境局免费全权协办,并限期办结。对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政府承担(按照收支两条线列支先收后补)。

4. 凡由镇街道引进的轻资产经济企业,经领导小组认定,项目运营后,在现行县乡财政分成体制基础上,县本级补助企业后实际收入的50%返还给引进轻资产经济企业的镇街。

六、奖惩机制

1. 通过中介人(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引进的轻资产企业,在企业经营运转正常纳税满一年后,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以纳税总额为奖励基数,奖励标准如下:

(1)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500万元以下,奖励中介人3万元。

(2)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200万元以下,奖励中介人5万元。

(3)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元)2400万元以下,奖励中介人10万元。

(4)2400万元以上奖励中介人20万元。

2. 对在引进轻资产经济企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和前期经费,并约谈主要领导。

七、容错机制

对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干部职工,在引进轻资产经济企业发展过程中,工作出现失误,但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相关人员尽职免责。

八、奖励程序

(一)申报

轻资产经济企业在经营运转正常纳税满足政策后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争取补贴资金的相关材料。

(二)确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轻资产企业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进行核实。

(三)审批

领导小组对认定结果审核后,按照奖励补贴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兑现

经县政府审批合格后,领导小组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贴奖励兑现。

九、附则

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 本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台安县发展轻资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于德忱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黄海员 台安农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洪波 台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辉 台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单德成 县工信局局长

黄士军 县财政局局长

张德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史迎新 县营商环境局局长

高光东 县税务局局长

李远云 韭菜台镇镇长

张广泽 高力房镇镇长

于春水 黄沙坨镇镇长

徐海鹰 新开河镇镇长

吴 昊 达牛镇镇长

王 珩 西佛镇镇长

孟祥辉 桓洞镇镇长

李大为 桑林镇镇长

关希涛 新台镇镇长

赵丽娜 富家镇镇长

韩鹏飞 台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立波 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单德成(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