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安县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台安县新建学校周边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52147平方米,被征收户约102户。地块四至为东至建设南大街、南至巷路、西至大地、北至外环路。
二、房屋征收部门: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电话:4997008。
三、签约期限: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台安县新建学校周边地块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台安县新建学校周边地块范围内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县城改造步伐,通过对公众征求意见,确定了台安县新建学校周边地块范围内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将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台安县新建学校周边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52147平方米,被征收户约102户。地块四至为东至建设南大街、南至巷路、西至大地、北至外环路。
二、基本原则
1、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三、补偿标准
1、有照房屋及室内装饰装潢和无照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没有房照,有宅基地批复或翻改扩批单(翻建、改建、扩建),或为历史老房或为唯一住房,经征收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合法有效后,参照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80元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5、涉及坟墓同意自行迁移的,每座坟墓(按地面坟头计)补偿5000元;同意迁移至县、镇、村级公墓内指定免费穴位的,每座坟墓(按地面坟头计)补偿迁移费2000元;涉及回族坟墓迁移的,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根据相关费用协商解决。
四、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计算。
2、产权调换
征收合法有照住宅房屋与新建高层或多层框架楼房等面积调换,按照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单元、楼层,不找楼层差价。征收合法有照非住宅房屋按原楼房排列顺序给予等面积调换,不找楼层差价。有照房屋面积超出新建楼房面积的,按照评估价格结算;有照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不足商品楼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交。
3、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到位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并将原来居住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完整交由甲方处理。
五、安置费用
1、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费500元 。
2、付款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出房照、土地使用证,房主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其它手续,并在办理交房手续之日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3、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合法住宅房屋按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月计算,不足300元/月的补到300元,超出500元/月按500元计算。在签订协议日起预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结算时多退少补(支付临时安置费从搬家交钥匙之日起为准)。
六、回迁安置商品房建设标准
1、回迁商品楼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为准。
2、还迁房源在台安县人民政府公开建立的房源库中自行选定。
3、房源售价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含装修)。商品楼为毛坯房,在购房原价基础上优惠100元/平方米。
4、入住时间:2025年12月31日
七、奖励优惠
1、对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有照房屋“一平还一平”的原则,有照房屋评估价格与购买商品楼价格差额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2、有照房屋面积超出购置楼房面积的,超出面积可按照有照房屋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选择购置楼房面积;购置房屋面积超过有照房屋面积,可享受20平方米优惠。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包括20平方米),超出面积优惠1500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确定。
3、对于唯一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购置商品房的,按46平方米有照房屋计算房屋补偿款进行安置。
4、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政府在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1万元安置补助费。
5、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现金5000元;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奖励商品楼面积5平方米。
八、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它
1、签约期限:2024年10月 31日前完成签约
2、征收完成时间:2024年12月 31日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拒绝、迟延搬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由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补偿方案的宣传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