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专栏>管理公开>行政执法
台安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动态更新)
时间:2023-05-15 16:30来源:作者:点击: 次
台安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动态更新)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承诺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在线/现场 | 频次 | |||||||
1 | 交通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112103210011165153400011801900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2 | 交通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112103210011165153400011801900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3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2210321001116654N40001540090000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4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1210321001116021B421013903000301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5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1210321001116021B4210139030001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6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审批 11210321001116021B4210139030002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7 | 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2103217342322227400016410300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8 | 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112103217342322227400016410300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9 | 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112103217342322227400016410300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0 | 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112103217342322227421016402000001 | 【规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1 | 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1210321E47762936L40001250490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2 | 住建局 | 排水接入 | 排水接入 11210321736720262E421201716700001 |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排水户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3 | 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1210321736720262E40001170150000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4 | 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1210321736720262E421101716800001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5 | 住建局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1210321736720262E421011705100001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六条第一项: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规章】《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6 | 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11210321736720262E40010170070000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 |
17 | 住建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1210321736720262E40001170130000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纸质/电子 | 书面 | 在线/现场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