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答-公共法律服务-台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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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问答
    时间:2023-06-15 14:50来源:作者:点击:

     

    (接上期)

    26. 问:实践中如何把握和适用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答:一是适用对象。该制度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一,应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者,只有组织者、领导者适用报告制度,参与者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其二,应为刑罚执行完毕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与个人活动处于被严格限制与控制的状态,无必要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二是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即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由于立法未明确规定具体审批的公安机关,考虑到报告制度的适用与审批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报告可行性以及监督便利性等因素,刑满释放人员的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或许更为适宜,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及其他公安机关可提供相应意见。

    三是具体实施。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实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报告对象。综合考虑报告的便捷性和监督的便利性,确保报告的真实、有效、及时,由前述人员向其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告较为适宜。

    (2)报告内容。前述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是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其一,应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不在报告的范围之内。其二,应明确日常活动。日常活动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行为人的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报告的日常活动应当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如日常工作、个人交往等),不应无限的延伸。此外,对于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报告期限。报告制度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期限,不得超期或者延期。

    (4)处罚方式。公安机关作出报告决定后,前述人员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7. 问: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答:要做到“严格掌握”。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强,对其应当严厉处罚,这是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体现。因此,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以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当取保候审引发职业风险。应当注意的是,“严格掌握”并不等于“严格禁止”,对于确实符合有关适用条件的,还是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