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6-22 14:33来源:作者:点击:

    【标题】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电控柜,警示标志,行政处罚,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

    【要旨】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 事由: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6月30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该公司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搅拌机配电柜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赵某某和安全员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西侧生产车间搅拌机电控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并能立即完成整改,对鞍山市联众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