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房屋征收和补偿-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房屋征收和补偿-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22 11:02来源:作者:点击:

    台政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中的重点工程,为做好台安段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和《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发〔2023〕5号)及《台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3〕7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实施原则


    (一)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台安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妥善安置被征收群众,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置换房屋,对养殖场等营业场所不再另行选址。


    (三)征收红线所涉及的范围:黄沙坨镇宋家村、五间房村、大张村、鲶鱼泡村、孙家窝棚村、下薄村、小龙湾村;新开河镇谷家村、金马村、南北河湾村、三家子村、赵家村、沙坨村;台东街道耿家村、陆家村、西岗村;八角台街道黑鱼村;桑林镇艾岗村、双台村;新台镇西桓村、毛家村;富家镇(兴华农业示范场)。自2023年3月1日第一次政府通告发布后,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2023年4月21日第二次政府通告发布后,对私自补栏的畜禽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物残值归台安县人民政府所有,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五)各镇街所属村委会在征收核量、复核、审核结束后,将所有征收核实的数量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产权单位公示。


    (六)要加强对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征收资金。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不定期对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七)本《实施方案》中未涵盖的事项,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编制预算,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八)本《实施方案》自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建设项目实施征收之日起执行。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费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转用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发〔2023〕5号)执行。其中:八角台街道和台东街道为台安县Ⅰ类区片等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4万元/亩;新台镇西桓村和富家镇(兴华农业示范场)为台安县Ⅱ类区片等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万元/亩;桑林镇、新开河镇和黄沙坨镇所涉及的村为台安县Ⅲ类区片等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万元/亩。按规定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永久基本农田1.2。


    为保证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沿线各镇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反映的实际情况,本次转用和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征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按照1.2系数进行调整,耕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1.0系数执行。


    2.青苗补偿费:旱田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菜田2000元/亩。


    (二)其他费用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16元/平方米。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台安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沿线各镇:


    (1)有照临街门市每平方米补偿2300-2800元。


    (2)有照住宅房屋:捣(预)制砖砼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700-200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700-19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300-1500元。


    (3)宅基地每户补偿3万元。


    2.台东街道:


    (1)有照住宅房屋:捣(预)制砖砼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200-260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900-2100元。


    (2)宅基地每户补偿4万元。


    3.无照住宅房屋可确认为唯一住房的,经过村、镇街、住建局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如无法确定为唯一住房,按照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50%计算。


    注: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和程序:


    (1)本村户口;


    (2)本人宅基地;


    (3)在本村居住十年以上(所在镇街、村开具证明);


    (4)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无其他有照住房证明。


    4.临街门市房个体工商户补助(证照齐全)按照工商执照注册每人每月1580元标准补偿三个月。


    5.异地安置补助费:合法住宅房屋按照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月计算,不足300元/月的补到300元,超出500元/月按500元计算。在协议签订之日起预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二)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厦子、烘干房、玉米仓每平方米补偿180-30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


    3.厕所、化粪池每平方米补偿90-240元。


    4.猪鸡狗舍(小型)每平方米补偿100-200元。


    5.地下室每平方米补偿300-600元。


    6.花窖、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50元。


    7.砖石墙每平方米补偿80-150元。


    8.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9.大门楼每处补偿600-1000元。


    10.饮用水井(含压、电、泵水设备):2寸井每眼补偿800元、3寸井每眼补偿1500元、4寸井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电、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10000元。


    11.自来水管、下(排)水管道每延长米补偿20-80元。


    12.棚亭、玉米仓(移动式)每处补偿70-100元。


    13.牛马棚每平方米补偿70-240元。


    14.宅基土石方每立方米补偿25-100元。


    15.木杆平均每根补偿100元;砼杆平均每根补偿200元。


    16.光(电)缆每米补偿40-140元。


    17.有线电视迁移每户补偿350元。


    18.三相电每户补偿20000元(自用变压器按1000元/kW给予补偿)。


    (三)坟墓补偿标准


    1.同意自行迁移的,每座坟墓(按地面坟头计)补偿3000元;


    2.同意迁移至县、镇、村级公墓内指定免费穴位的,每座坟墓(按地面坟头计)补偿迁移费1000元。


    (四)种、养殖业补偿标准


    大型、专业畜禽业养殖场(户)需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照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含畜禽)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照设备数量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


    1.猪鸡狗舍(大型、专业)砖石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0-600元,钢筋骨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400元。


    2.塑料大棚(暖棚)砖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80-2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钢筋骨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90-150元。


    3.塑料大棚(冷棚)每平方米补偿30-60元。


    4.需要“一事一议”搬迁的畜禽,依据《台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3〕7号)文件执行。


    (五)鱼塘补偿标准


    鱼塘深度:水深1.0米以下每亩补偿6000元,水深1.0-1.9米每亩补偿9000元,水深2-2.9米每亩补偿15000元,水深3米及以上每亩补偿20000元。


    四、树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成树每株补偿砍伐费30元,树木归被征收户所有;幼树(胸径8公分及以下)每株补偿2-20元。


    2.灌木、花灌木(含丁香、红瑞木、紫叶小檗、兰芝桃红、锦带、黄杨、木槿、牡丹、蔷薇、玫瑰、月季、连翘、水腊等):冠径0.2—1米,每墩补偿11-60元;冠径大于1米,每墩补偿110元。


    3.毛樱桃、山枣、麻条等零星野生小灌木:每墩补偿30元。


    4.特殊树种按市场价确定。


    五、果树补偿标准


    (一)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7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00-200元;盛果期(9—15年)平均每株补偿230-660元;盛果期(16—25年)平均每株补偿825-132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二)梨树、杏梅、大樱桃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3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30元;盛果期(9—17年)平均每株补偿160-715元;盛果期(18—25年)平均每株补偿880-132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三)桃树、李子、杏树、蓝莓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3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3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60-40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四)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1-3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5-4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60-10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50元。


    (五)枣树、山楂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8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1-7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90-715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六)板栗树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8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1-165元;盛果期(8—26年)平均每株补偿200-990元;衰果期(27—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25-495元。


    (七)杂果树(核桃、山里红、灯笼果、榛子、沙果、山定子等)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7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5-9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生产经营单位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原则


    企业必须按照该企业性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如该企业证照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企业。


    (二)征收方式


    1.事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房屋的征收,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征收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照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2.生产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照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照设备数量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工资表,按三个月净利润进行补偿。


    3.对高速公路控制红线确定公布后审批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


    七、房屋签约奖励政策


    被征收房屋户,在发放评估结果明细表后一个月内签约的,奖励5000元。


    八、征收出现争议的相关问题


    被征收主体认为本实施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各镇街反映。征收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提供虚假产权证照的,签订的协议作废,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等工作,采取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严重影响征收进度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依法惩处。


    九、征收工作职责


    台安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结果负总责,并授权各镇街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依法研究解决,存在歧义的条款由台安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中心(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该方案业经《台安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