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和补偿-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和补偿-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时间:2023-08-30 09:35来源: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作者:点击:

    因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台高速公路(台安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范围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电话:4997008。

    三、签约期限:2023年8月28日至10月31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

    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方便鞍台群众的出行,生产,促进鞍台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通过对公众征求意见,确定了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将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鞍台高速(台安二小段)辅路建设项目路宽20米范围内,总占地面积约14629.11平方米,被征收房屋11户。

    二、基本原则

    1、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三、补偿标准

    1、有照房屋及室内装饰装潢和无照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没有房照,有宅基地批复或翻改扩批单(翻建、改建、扩建),或为历史老房或为唯一住房,经征收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合法有效后,参照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80元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四、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计算。

    2、产权调换

    征收合法有照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与新建高层或多层框架楼房等面积调换,按照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单元、楼层,不找楼层差价。有照房屋面积超出新建楼房面积的,按照评估价格结算;有照房屋面积不足商品楼房面积的,按商品楼市场价格结算。

    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并将原来居住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完整交由甲方处理。

    五、安置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500元;

    2、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合法住宅房屋按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月计算,不足300元/月的补到300元,超出500元/月按500元计算。在签订协议日起预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结算时多退少补(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从搬家交钥匙之日起为准)。

    六、回迁安置商品房建设标准

    1、回迁商品楼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为准。

    2、还迁房源在台安县人民政府公开建立的房源库及备选房源中自行选定。

    3、房源售价不高于3500元/平方米(含装修10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人选择清水房回迁安置,可在购房原价基础上优惠100元/平方米。

    4、入住时间:2023年12月31日  

    七、奖励优惠

    1、对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有照房屋“一平还一平”的原则,有照房屋评估价格与购买商品楼价格差额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2、有照房屋面积超出购置楼房面积的,超出面积可按照有照房屋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选择购置楼房面积;购置房屋面积超过有照房屋面积,可享受20平方米优惠。即超出有照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包括20平方米),超出面积优惠1500元/平方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确定。

    3、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政府在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1万元安置补助费。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现金5000元;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奖励商品楼面积5平方米。

    八、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它

    1、签约期限: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签约。

    2、征收完成时间:2023年11月30日。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拒绝、迟延搬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补偿方案的宣传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