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行政审批-台安县人民政府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行政审批-台安县人民政府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时间:2023-09-28 13:32来源:作者:点击:

    一: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首次-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首次

    二:适用范围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五: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份数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1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1
    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原件)申请人自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1
    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自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0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申请人自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0
    5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11

    附件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空白表

    附件二: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表

    七: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png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项目

    十:结果送达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繁荣北街88号-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市场监督管理局(108-116号)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办理)

    十三:咨询电话

    0412-4930609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0412-49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