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9-28 14:34来源:作者:点击:

    【标题】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

    【要旨】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7月28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电工贾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该公司劳动保护用品购进、发放台账复印取证。并对该单位负责人李某和电工贾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电工贾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并能立即完成整改,对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