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354279520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鞍山兴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安县工业园区八号路 邮政编码: 11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兴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35867778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29日,该单位T1101A石油树脂(沥青)储罐顶部发生起火,12时45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着火原因为导热油伴热直接加热T1101A石油树脂(沥青)储罐前未对罐内充氮气置换,导致罐内可燃与空气中氧气接触发生着火。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 的规定,决定给予鞍山兴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台安县政府大楼323房间),孙红秋主任,电话:0412-4890415,来时请携带提供:1、缴款单位(个人)账户;2、缴款单位(个人)开户行;3、手机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台安县人民政府或者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