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3〕二科004号-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3〕二科004号-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3〕二科004号
    时间:2023-08-18 08:40来源:应急管理部门作者:点击: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台安县西佛镇大红旗村     邮政编码:         11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斌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14226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8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未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贾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台)应急现记〔2023〕二科专02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台)应急责改〔2023二科专028 证据二: 鞍山联盈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复印件;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电工贾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五)项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台安县政府大楼323房间),孙红秋主任,电话0412-4890415,来时请携带提供:1、缴款单位(个人)账户;2、缴款单位(个人)开户行;3、手机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台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海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8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