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财政事务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的公告-通知公告-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财政事务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的公告-通知公告-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财政事务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的公告
    时间:2023-12-08 08:54来源:台安县财政局作者:点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我中心对历史沉淀保证金开展了清退工作。截至2023年12月1日,还存在因部分企业无法联系、无法提交相关资料等原因,导致部分历史沉淀保证金无法完成清退。为进一步推进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和上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推进清退工作

    (一)清退时限: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之前。

    (二)清退范围:2022年前缴纳至台安县财政事务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且已完成项目交易并符合退还条件的各类保证金。

    (三)退还保证金需要提交的资料

    1、保证金退款申请加盖公章,主要写明参与项目名称,缴纳保证金金额及日期。

    2、提供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3、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业务单或电子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等原因造成交款单位与退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交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函、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5、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提交至台安县财政局208室,保证金是否退还以台安县财政事务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情况为准。

    二、上缴国库

    2023年12月15日之后, 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未完成清退的历史沉淀保证金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如有未按公告期退还保证金者,请与财政局国库科联系,办齐相应手续后,再行退还,我中心不再办理相应业务。

    三、联系方式

    地  址:台安县财政局208室。

    联系人:董思初

    座  机:0412-494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