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十九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增值收益) 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出让收益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扣除土地取得、开发等成本后的增值部分。

第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所取得的出让收益中包含的增值部分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中包含的增值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政府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调节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六条  对挂牌出让的,由竞买人以竞买保证金的形式缴入指定账户,土地成交并签订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用地人补齐应缴剩余调节金额。对协议入市的,在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用地方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指定账户。

第七条 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提取的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政府五项资金比例,合理适度提取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八条 对以出让方式首次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原则按40%比例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其中县、镇(街道)两级各提取20%,其余60%用于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对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首次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原则按30%比例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其中县、镇(街道)两级各提取15%,其余70%用于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土地增值收益也要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分配机制另行规定。

第十条 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具体按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土地开发等投入平衡调节,同时协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同成本地块间平衡调节、要素分布区域平衡调节和收益平衡调节。

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支出主要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土地开发等支出,具体包括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重点向经济相对落后镇(街道)的新农村建设倾斜,调节平衡全县经济,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建立健全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改革试点结束后,按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