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4-02-02 16:22来源: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者:点击: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4年部门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4年部门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4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4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2024年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四部分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保证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相关问题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等预算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等。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等。 

    (二)部门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等。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等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决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对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协调解决;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指导性意见、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协调解决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培养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软件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提出推进制造强县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八)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实施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先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负责全县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十)依法行使全县电力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

    (十一)统筹推进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二)负责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研究、开发、应用和交流。

    (十三)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负责全县化工和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十五)负责全县轻工、纺织服装、食品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集群建设。

    (十六)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重组,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按分工负责国防科技成果的保护和推广工作,负责军工电子行业管理,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和改革方针、政策、规定,协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政策制度及标准规范等建设。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综合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拟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对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

    (十九)汇总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研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拟订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方案。

    (二十)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十一)负责地方与鞍钢及驻鞍中省直企业合作的日常联络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支持推进鞍钢及驻鞍中省直企业发展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决策依据;负责制定地方和中省直企业战略合作规划、推进地方与中省直企业产业、产品合作;负责地方与中省直有关企业资源开发合作;负责城市建设涉及中省直企业工程建设涉及地方的事项;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联络、协调驻鞍中省直企业工作。

    (二十二)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负责研究提出与工业领域相关的政策型金融等政策建议,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拟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管理;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指导全县中小微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指导全县民营经济运行工作;加强对全县民营企业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

    (二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六)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承担企业服务工作。

    (二十七)组织实施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

    (二十八)统筹推进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发展科技型企业,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九)推进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项目实施。

    (三十)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协调全县重大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政策,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十一)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三十二)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三十三)牵头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监督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三十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三十五)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三十六)组织实施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镇场、街道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三十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县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

    (三十八)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十九)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友谊奖等评奖项目,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

    (四十)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四十一)负责农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进实施科技培训。

    (四十二)承担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对外开放、外事、港澳工作、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四十四)研究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流通体制改革,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实施。研究内外贸发展、向上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十五)拟订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四十六)负责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化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直销、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订商贸领域电子商务和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则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四十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十八)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拟订再生资源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及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十九)拟订全县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推进全县对外贸易发展体系和新业态建设。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全县进出口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十)负责全县国际市场开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在国(境)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贸洽谈会;组织指导和参加全县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贸易促进活动。拟订全县外贸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加工贸易发展。推进全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拟订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通关等相关工作。

    (五十一)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发展。

    (五十二)执行国家、省、市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五十三)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对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进行预警,配合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发展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台安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的应诉工作。

    (五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县外商投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十五)指导全县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政府对外援助和受援助相关工作。

    (五十六)承担县委外事工作委员具体工作。负责县委外事工作委员各项会议的筹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不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全县重点涉外问题。

    (五十七)组织协调县委外事工作委员成员单位开展重要涉外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为县委外事工作委员提供重要涉外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五十八)依据国家、省、市外事工作规划负责起草台安外事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台安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

    (五十九)承担在台安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审批、报批工作,承担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联络工作。

    (六十)统筹安排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来台安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协调工作。

    (六十一)参与起草或修改全县重要涉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台安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

    (六十二)主管我县涉及港澳有关事务,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六十三)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县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境外涉鞍突发事件,保护境外台安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县内涉外突发事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十四)对全县各部门及企业派驻国外的贸易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联系中国驻国外使领馆、经商处及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商务交流工作。

    (六十五)承担台安地区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区(县)以及其他友好商会、民间组织等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协调台安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六十六)承办县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负责全县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全县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六十七)拟订全县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承担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责;负责对外开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指导协调全县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工作;承担权限内经济技术开发区申办、审核上报工作。

    (六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十九)职能转变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大技术装备基地和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

    4.加强对全县民营经济的指导和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5.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对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做深做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

    (七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县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申报和管理。(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省市负责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作。

    2.与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重大工程,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台安县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


    第三部分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批复表(点击超链接)


    第四部分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收入预算197.49万元,支出预算197.49万元。当年收支平衡。

    二、关于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6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0.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3.58万元。主要包括本部门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比2023年预算增加3.05万元,增长14.86%。主要是业务量增加,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局里,人员数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台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所属单位2024年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2024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因此部分表中没有数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