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政府部门-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4-02-02 16:50来源: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作者:点击: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4年部门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4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4年部门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4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4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2024年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四部分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保证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相关问题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等预算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等。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等。 

    (二)部门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等。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等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决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上级文化、文物及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的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旅游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广播电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和广播电视行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交流活动。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九)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研究编制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县体育体制改革工作。

    (二十二)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二十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二十六)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关 


    第三部分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点击超链接)


    第四部分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收入预算173.48万元,支出预算173.48万元。当年收支平衡。

    二、关于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6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0.6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台安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9.77万元。主要包括本部门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比2023年预算增加1.87万元,增长10.44%。主要是有新增人员考入,造成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台安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及所属单位2024年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2024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因此部分表中没有数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