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台安)罚决〔2024〕第(0004)号-生态环境信息-台安县人民政府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台安)罚决〔2024〕第(0004)号-生态环境信息-台安县人民政府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台安)罚决〔2024〕第(0004)号
    时间:2024-05-30 08:32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作者:点击:

    鞍山莱德利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10UURA8G

    地址:台安县桓洞镇铁丝房村

    法定代表人:雷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分局于2024年 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无防雨措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10日提供,证明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10日提供,证明了违法主体与被调查人身份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违法照片1张,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3日提供,证明了违法地点与违法情形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鞍环(台安)罚先(听)告〔2024〕第(0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案件属于我局管辖范围,鞍山莱德利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涉及移送公安机关情形,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持续5天以上的,16%-20%,因该企业为涉农行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8%。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取值为5%。

    3、整改情况: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立即停止建设,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18%+5%+0%+0%+0%=23%。 

    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公司属于农牧业,属于国家免征税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一般自然人,所以该企业为微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 -20%,裁量取值-15%。

    综上所述,最后裁量取值为:23%-15% =8%。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公司、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