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25〕2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十九届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24〕11号),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台安县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稳定达到市定考核目标要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1.铸造、菱镁、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碳素等制造业集中的地区,2025年底前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落实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1)推进产能置换,严格落实置换比例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严禁新建单窑产能10万吨以下的轻烧氧化镁窑炉和单窑产能5万吨以下的烧结镁砂窑炉,禁止新增产能的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高纯镁砂、中档镁砂、电熔镁砂等镁砂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强化污染深度治理,依法查处违规建设项目,深入开展菱镁行业等工业企业扬尘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3.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将其列为“散乱污”企业,实施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作为散乱污排查整治实施主体,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实施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4.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按照绿色工厂标准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建设改造,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1.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组织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5月至9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20%使用企业的抽检,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一)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1.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全县清洁能源发电总装机、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达到市“十四五”设定目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县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按照市相关要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要全部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完成淘汰的燃煤锅炉依法注销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1.科学规划制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治理方案,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县城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项目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每年定期开展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责任单位: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1.在火电、钢铁、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协调推进县建成区新增或更新公交、环卫等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台安分公司、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度抽查任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监督燃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1.持续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加强渣土车密闭,增加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次数,防止带泥行驶。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持续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等城乡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到2025年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和生态修复治理。

1.持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污染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工业企业堆场、砂石场应采取封闭、苫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贮存、装卸以及场区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全力做好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工作,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按要求完成7万亩治理任务,包括:林草任务2万亩,其中,退化林修复1万亩、森林抚育1万亩;农业任务4.3万亩,其中,保护性耕作4万亩、地膜科学使用回收0.3万亩;水利小流域综合治理任务0.7万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1.开展秸秆利用重点县建设工作。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培育壮大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逐步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依托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模式和技术质量要求,做好秸秆留茬工作,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落实秸秆焚烧管控三级网格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推进重点行业减排。

有序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25年完成超低排放验收工作,实现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

1.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做到应装尽装、正常使用。加强露天烧烤管控,对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坚决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1)对重点开发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过程氨逃逸防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推广氮肥机械化深施和畜禽低蛋白日粮技术,引导畜禽养殖场及时对污水、粪便进行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按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台安县达标线路图及重点任务,制定任务分解清单和配套考核机制,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积极参与沈阳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适时开展大气污染过程应对管控,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应对管控措施,降低污染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修订完善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一)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1.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1.利用工业用电量监控、卫星遥感、热点网格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积极参与省、市异地交叉监督帮扶执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2.针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运输车辆遗撒、秸秆焚烧、油品和煤品质量监管、餐饮油烟、移动源尾气排放等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适时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工VOCs业源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局、县气象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四)推动完善法规法律。

积极配合市人大立法计划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配合完成钢铁、火电等行业和燃煤锅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政府对全县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大气“点位长”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县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任务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二)强化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镇街道或部门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的镇街道或部门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三)开展全民行动。

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