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5〕1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修订)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2.3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4.3.2预警发布要求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3.1总体要求

5.3.2分级响应措施

5.3.2.1Ⅲ级响应措施

5.3.2.2级响应措施

5.3.2.3I级响应措施

5.4信息报送

5.5响应终止

5.6评估总结

5.7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6.2预案宣传

6.3应急演练

6.4预案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安全保障

7.5预报能力保障

7.6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实施与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台安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级、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气象局、康局文旅广电局、国网台安供电公司台安分公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镇街道及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落实,并指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工作,并负责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送等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委宣传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重要紧急信息,及时报告政府领导并传达领导指示批示。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采取减少(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的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财政局:负责保障我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工作经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合理调整环卫作业计划,增加城市主要干道、重点区域的清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提高道路清洁度,减少道路扬尘

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联合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方案并跟踪检查。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应急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开展雾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

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台安分公司:配合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的排污工序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状况观测,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4.1.2预报

按照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鞍山市气象台研判的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预报环境空气质量。

4.1.3会商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要求配合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接到省、市预警提示信息和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要求调整与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响应措施

5.3.1总体要求

(1)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及相关部门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列出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5.3.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5.3.2.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信息: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负责,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公安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

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④其他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严禁秸秆焚烧。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禁止露天烧烤严控露天垃圾焚烧。

公安局牵头,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3.2.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政府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所有在建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

公安局牵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④其他措施

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5.3.2.3I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4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时前将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6评估总结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要求,配合做好每年5月底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7责任追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备案。

6.2预案宣传

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应急演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办公室统一要求,组织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6.4预案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及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7.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要确保生产安全,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7.5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强化与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6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日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8.2实施与解释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台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2)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对原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3)各镇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重点明确措施落实,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和污染源管控情况及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应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9月底、12月底前,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