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乡村振兴-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乡村振兴-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时间:2025-06-13 10:02来源: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作者: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的重要部署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突出乡村产业振兴基础地位,大力发展乡村产业,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4〕87号)编制。

    三、资金投入

    2025年共投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314.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715万元,省级财政衔接资金405万元,市本级财政资金1194.6万元,县本级衔接资金1000万元。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230.6万元):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等庭院五小产业补助资金100万元;教育补贴25.5万元;防贫保险53.6万元;安全住房保障金15万元;务工交通费2万元;扶贫资产保险资金8.5万元;金融贷款贴息26万元。

    (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3084万元):

    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1289万元。

    2、产业项目1595万元,其中乡村振兴番茄种植基地项目1595万元。

    3、项目管理费200万元。

    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式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类项目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所实施的庭院五小产业;教育补助;防贫保险;安全住房保障金;务工交通费;金融贷款贴息等项目均为到户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制度。各镇、街道、村要对扶贫对象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抽查与验收,抽验后由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汇总各镇、街道上报收益户,通过县级财政系统建立“一卡通”批次后将补助资金拨付收益户的“一卡通”账户。

    (二)支持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

    根据各镇、街道上报“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请示文件”和报告数据建立项目库,拟定建设基础设施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绿化工程、文化墙文化广场工程、桥涵、产业配套等项目。待中央、省、市衔接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结合项目库中项目进行实施,报县政府会议讨论批复后实施。

    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所有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由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统一聘第三方进行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验收。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县财政局提请资金拨付,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后,由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聘请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提请县财政局拨付工程尾款。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程序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保障程序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

    (三)严格公开公示。所有项目都要按照扶贫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对各镇、街道报账程序、报账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镇、街道要规范使用资金,对不负责任,资金使用不规范,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2025年6月13日